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郑发〔2019〕24号),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征集2019年度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行政区划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二)主要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工作;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注册当年能够获得研发经费保障,以后每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创新的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建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灵活的人员激励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照申请书要求顺序胶装成册,一式5份,A4纸印刷,勿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一)基础材料
1、《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书复印件;
3、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4、共建单位之间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5、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二)科研能力建设证明材料
1、全体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其中科研人员和兼职人员应进行标注;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2、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及仪器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3、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以下同)立项的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4、取得的各类研发平台资质和创新创业载体资质;
5、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清单(含名称、时间、申请单位等内容)。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
7、近三年培育孵化企业的证明材料及清单。
(三)财务证明材料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出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有防伪验证码;非财政经费支持科研经费账目、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利用市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期内不需要提供此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新型研发机构受理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评审。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需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经受理推荐,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拟定的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通知。
四、经费补助
对符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且利用非财政资金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