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依法审结了7起涉“居然之家” 商标撤销复审一审行政纠纷案件,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判决其重新作出决定。日前,该系列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设置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上清除,以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和清理闲置不用商标的作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公平竞争。
案件信息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依法审结了7起涉“居然之家” 商标撤销复审一审行政纠纷案件,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判决其重新作出决定。日前该系列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上图片为居然之家系列案件涉案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中认为: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及购货方均是被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可以认定市场流通领域中的第三方。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居然之家公司与关联子公司就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并委托该公司生产加工相关产品。
其后居然之家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向其他关联子公司进行了销售。综上居然之家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居然之家公司就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居然之家公司提供了商标使用授权书、与银行汇款凭证的数额可以相互对应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但是居然之家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中,相同商品的单价相差巨大,不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对此,居然之家公司亦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且,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佐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此外,居然之家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内连续签订多份数量、合同金额相同的合同,在无其他供货、销售凭证或发票佐证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确定。综合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看,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商标撤销案件的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而判断一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则是一个证据辩真去伪的过程,要综合考量该商标是否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本案即是综合全案证据,在没有原件和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是母公司与关联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易,难以证明商标已经实际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