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路透社报道,法院文件显示,在经过近五天的审议后,美国联邦陪审团在周四作出裁定,三星电子因侵犯智能手机功能专利,应向苹果支付近5.39亿美元的赔偿。我们不讨论到底这几件外观和发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价值在哪里,单从外观5个亿和发明500万相差100倍,是不是有一些启示?
据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法院一个陪审团,当地时间2018年5月24日一致认为,因侵犯涵盖智能手机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三星应支付苹果共计5.386亿美元损害赔偿金。其中,三星侵犯苹果D618677(描述了电子设备黑色圆角矩形正面)、D593087(描述了圆角矩形的正面加上周围边框)和D604305(描述了多彩的图标网格布局)等三件外观设计专利判给苹果5.333亿美元损害赔偿金,就三星侵犯苹果两件发明专利判给苹果5,325,050美元损害赔偿金,共计5.386亿美元。
我们不讨论到底这几件外观和发明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价值在哪里,单从外观5个亿和发明500万相差100倍,是不是有一些启示?
外观设计为什么好用?
苹果很喜欢外观设计专利,运用也是炉火纯青,据不完全统计,苹果在中国授权的三千多件专利中,外观就占了三分之一,近1200件。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发明专利有什么优势呢?
首先,就是授权快,可以快速进入维权通道。外观设计只进行初审,不进行实质审查,获得授权周期相比发明短很多,在一些产品更新速度快的领域,通过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布局快使获得专利权,能够在第一时间占领市场竞争先机,发现竞争对手侵权行为能够快速进入维权通道。
其次,就是特征外化,更有利于快速进行侵权判断。而这个特点在某些特殊场合会非常有用,例如展会,在展会上外观设计侵权诉求更容易获得支持,也是家电、家具、陶瓷、灯具等展会上,对竞争对手发起进攻的常用武器。而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复杂,在一些领域技术特征不够外化,侵权判断需要专业的技术比对,时间漫长,另外可规避手段也更为丰富,短期内很难对竞争对手进行遏制。
法条的改变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专利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二条对于外观专利的相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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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第二条中的表述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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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第二条表述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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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第四十二条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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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两个重要的改变:一是明确了整体或者局部雷同的侵权性质,一是加大了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
国内外观代理情况
“要找一个很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太难了!”这是某企业专利负责人对小编发出的感叹。
确实如此,目前,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业务,目前国内代理机构存在以下问题:1、机构代理人基本上以发明或实用新型撰写为主,没有或很少有专门的外观设计代理人,多数是兼着做做;2、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做的工作内容基本上就是对客户交过来的照片或图片判断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图片或照片命名、写写简要说明等基础性工作,然后递交就完事了,很少去清晰的理解外观保护的主体,分析是否符合客户需要的保护范围等实质性问题。
而随着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立法、市场活动、侵权诉讼、价值运营等各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价值将会更加突出。